一方不能生育,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一种较为平和、高效的离婚方式。当一方不能生育这一情况出现后,如果夫妻双方都认为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并且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若有子女)、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具体步骤如下:夫妻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表达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问题的处理方案。然后,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进行审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一方因对方不能生育而想要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虽然一方不能生育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但它可以作为一个相关因素在诉讼中予以考虑。例如,如果因为不能生育问题导致双方长期争吵、感情疏离等,这些情况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辅助证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会判决准予离婚。对于财产分割,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