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时不同参与人要说的话不同。被告人主要是进行陈述、辩解、最后陈述等;公诉人要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等;辩护人要发表辩护意见等;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会有陈述、发表意见等环节。
在刑事案件开庭过程中,不同的参与主体有着不同的发言内容和作用。
被告人:在庭审开始的陈述阶段,被告人要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实。在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时,被告人可以进行辩解,说明自己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以及对指控事实的看法和理由。例如,如果被指控盗窃,被告人可以说明自己当时的行踪、是否有合法取得财物的依据等。在法庭辩论环节,被告人也可以就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等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最后陈述阶段是被告人的重要权利,被告人可以总结自己的观点,表达悔意(如果有罪)、对案件的认识以及希望法庭作出公正判决的意愿等。
公诉人:庭审开始,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详细阐述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法律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会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出示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说明和解释,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会发表公诉意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辩护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会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会发表辩护意见,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证。比如提出指控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等。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可以陈述自己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伤害,包括身体上的伤痛、财产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等。诉讼代理人会根据被害人的意愿,发表代理意见,支持被害人的诉求,要求对被告人给予应有的处罚,并要求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