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和合同无效存在多方面区别,包括效力状态、形成原因、主张权利的主体、行使期限等。

从效力状态来看,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就意味着该合同从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这种无效是不可逆转的。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才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在撤销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是有拘束力的。

形成原因不同。合同无效的原因通常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例如,双方签订的买卖毒品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比如,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标的的质量产生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就属于可撤销合同。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一样。对于合同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认定合同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撤销,其他人无权主张。一般来说,重大误解的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显失公平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是撤销权人。

最后,行使期限有差异。合同无效不存在时间限制,无论何时发现合同具有无效的情形,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有明确的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

撤销合同和合同无效的区别在于(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