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伙人责任、合伙人组成、出资方式、事务执行等方面;联系在于二者都属于合伙企业,都需遵循《合伙企业法》,都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设立。
首先来看二者的区别。在合伙人责任方面,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组成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则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
出资方式存在差异,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方面,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都有权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也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看二者的联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属于合伙企业的范畴,它们的设立、运营、解散等活动都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二者都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而设立,都需要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都以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