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见证人和担保人存在明显区别。见证人主要是证明欠条签订这一事实的存在,一般不承担债务履行的责任;而担保人则需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欠条见证人和担保人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和法律责任。
见证人的作用和责任
见证人是对欠条的订立过程进行见证的人。其主要职责是证明该欠条是在各方自愿、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起到证明事实的作用。例如,甲和乙签订欠条时,丙作为见证人在场。丙见证了甲和乙协商、书写欠条并签字的整个过程。当日后因该欠条发生纠纷时,丙可以作为证人,向法庭或相关机构陈述他所看到的签订情况,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见证人本身并不参与到债权债务关系中,无需对债务的履行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不能要求见证人偿还债务。
担保人的作用和责任
担保人则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务人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担保人。如果甲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乙可以直接要求丙偿还借款。
此外,担保通常需要有明确的担保合同或在欠条中有明确的担保条款,以确定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而见证人一般只需在欠条上签字表明其见证身份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