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是劳动能力鉴定中较轻的一个伤残等级,其判定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有多项具体标准,如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等,同时列举了众多符合十级工伤的具体情形。
工伤十级的判定对于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等权益至关重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工伤十级的总体判定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该标准中列举了一系列符合十级工伤的具体情形。在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如开颅术后无功能障碍;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已治愈等。在头面部损伤方面,有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 ;全身瘢痕面积<5%,但≥1%等情况。
颈部及胸部损伤方面,如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肋骨骨折 6 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 2 根以上;肋骨骨折 4 根以上并后遗 2 处畸形愈合等。在腹部损伤方面,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肾损伤保守治疗后;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等都可能被判定为十级工伤。
在四肢损伤方面,标准更为详细。比如手损伤中,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 5 掌骨部分缺损;一拇指末节部分 1/2 缺失;一手食指 2-3 节缺失等。足损伤中,一足拇趾末节缺失;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等。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可能符合十级工伤标准,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