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如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且债权人未申请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同时也无证据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应的责任财产;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可分割的专属财产;执行财产会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况。

关于个人债务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并获得执行依据后,法院在执行阶段,若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不能随意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丈夫在外面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起诉丈夫要求偿还,此时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妻子对该债务知情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就不能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如另行起诉要求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获得胜诉判决后,才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执行。

专属财产方面。有些财产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与夫妻一方的身份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这类财产不能执行。比如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些赔偿是对其身体伤害的补偿,具有特定的用途和意义,是为了保障受害者今后的生活,即使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也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保障家庭基本生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会导致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时,法院会对执行进行限制。例如,夫妻只有一套住房用于居住,如果执行该房屋会使一家人无处居住,法院一般不会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等执行措施。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债务人及其家属基本生存权的保护。

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