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法院通常不会再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因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案件不会进入到法院的审判程序,法院没有启动审判的依据。不过,如果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自诉,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要求复议、复核后仍被维持,而被害人又提起自诉,法院会按照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和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一个重要的程序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件就不会移送到法院,法院也就不会对该案件进行审判。这是因为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建立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基础之上的,没有检察院的起诉,法院无法主动介入案件。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处理。法院会对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就会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若经过复议、复核后不起诉决定仍被维持,而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同样会按照自诉案件的规则来受理和审判。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会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法院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