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察院公诉流程主要包括案件受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几个阶段。先由检察院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再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最后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案件受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会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查看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并分配给具体的检察官办理。

二、审查起诉

检察官受理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包括审阅案卷材料,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如果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提起公诉

经过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法院。起诉书要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等内容。

四、不起诉

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案件检察院公诉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