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抗辩权是指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们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主要用于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在甲未交付货物时,乙有权拒绝支付货款;若甲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可以拒绝支付与质量问题相对应部分的货款。这种抗辩权的意义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避免一方在未得到对待给付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付原材料,乙再进行加工生产并交付成品。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合格的原材料,乙就可以拒绝进行加工生产和交付成品。该抗辩权促使先履行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先履行一方违约给后履行一方造成损失。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应先付款,在付款前甲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此时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付款,并及时通知乙公司。若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甲应当恢复履行;若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作用是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避免其因对方的经营风险而遭受损失。

三大抗辩权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