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生效的要件包括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特定人是指能为外界所客观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比如在商业交易中,一家明确的公司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这家公司就是特定人,其发出的要约才能被相对方所识别和回应。如果无法确定要约的发出者,受要约人就无法知晓该向谁作出承诺,合同也就无法成立。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可以是特定的一个人或几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例如,商店里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任何有购买意愿的顾客都可以成为受要约人。而如果是企业之间针对特定项目的合作要约,通常就是向特定的合作对象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比如一份购买电脑的要约,要明确电脑的品牌、型号、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

最后,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意味着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是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并且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内容的约束。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购买某批货物的要约,明确表示乙一旦同意出售,甲就会按照要约中的条件购买,这就体现了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和受约束的意思。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要件,要约才能生效。

要约生效的要件包括哪些内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