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伤害司法鉴定流程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环节。

首先是委托环节。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律师等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眼部伤害司法鉴定的申请,由司法机关决定并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但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可能在司法程序中的证明力相对较弱。

接着是受理阶段。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查看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是否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机构会作出受理的决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然后进入初次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会指派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对被鉴定人的眼部进行详细检查,包括视力测试、眼部结构检查等,结合病历、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眼部伤害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比如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或者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等。此时,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若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过重新鉴定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原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原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

最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会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文书中会详细记载鉴定的过程、依据、结论等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司法审判等活动中的重要证据。

眼部伤害司法鉴定流程(0)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