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三者在性质、内容确定性、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
性质不同: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步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合同即成立。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 100 台某型号电脑,价格为每台 5000 元,交货时间为 10 天内的意思表示,这就是一个要约。要约邀请则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目的是唤起他人的要约。比如,商场在促销时发放的商品目录,只是邀请消费者向商场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承诺是对要约的回应,是合同成立的决定性环节,意味着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内容确定性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受要约人能够根据要约的内容直接决定是否作出承诺。像上述甲的要约中,明确了电脑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关键内容。要约邀请的内容通常比较笼统,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直接据此订立合同。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若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构成新要约,而不是承诺。
法律后果不同: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如果要约人违反规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发出人可以随时撤回或变更要约邀请的内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人发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如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以吸引更多人向其发出要约。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