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做担保可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若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担保人通常无需担责;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责,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在法律层面,担保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当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需要清楚可能面临的各种后果。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后,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
一旦承担了担保责任,担保人在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这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担保人的追偿可能无法实现,自身财产会遭受损失。
此外,做担保还可能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可能会受到牵连,进而影响担保人未来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活动。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担保人可能会面临诉讼,这不仅会耗费时间和精力,还可能产生额外的费用。
总之,给别人做担保需要谨慎考虑,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面临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