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盖章签字,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若因一方过错导致未盖章签字,对方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双方都无履行行为,合同一般未成立。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的签订通常需要盖章或签字来确认双方的意愿和责任。然而,当合同未盖章签字时,情况较为复杂,需要依据不同情形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洽谈一笔货物买卖业务,草拟了合同但未来得及签字盖章。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也接收并使用了该货物,此时即便合同未盖章签字,也应认定合同成立,双方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未盖章签字,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合作项目签订合同,甲企业在合同拟定好后,迟迟不签字盖章,同时又以该合作项目为由拒绝了其他潜在合作方。后来甲企业又突然表示不再合作,导致乙企业失去了其他合作机会并遭受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企业可以要求甲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最后,若双方都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一般未成立。此时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明确是否继续签订合同。若决定继续合作,应及时完成盖章签字等手续;若不再合作,双方可就此终止协商,无需承担合同履行的责任,但可能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前期洽谈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问题。

合同未盖章签字怎么处理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