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一般要依据担保方式和合同约定来判断,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的遗产进行追偿,不足部分才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在担保关系中,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下,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债务人死亡,其遗产成为偿还债务的第一来源。债权人应先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遗产,来实现债权。只有在对债务人遗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要求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承担剩余部分的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丙为一般保证人,甲死亡后,乙应先对甲的遗产进行处理,若甲的遗产只清偿了60万,那么对于剩下的40万,乙才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死亡时,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就债务人的遗产进行追偿,也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比如,A向B借款80万,C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A死亡后,B可以不经过对A遗产的追偿程序,直接要求C偿还80万借款,C不能以应先执行A的遗产为由拒绝。
此外,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否则担保人可能会免除保证责任。同时,若债务人有遗产继承人且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义务偿还债务,这也会对担保人的责任产生影响。总之,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