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逝去后,孙子在一定条件下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意味着孙子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孙子需要有负担能力。所谓有负担能力,是指孙子在经济上能够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比如支付老人的衣食住行等费用;在生活照料方面,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像陪伴就医、日常护理等。如果孙子自身经济困难,连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都成问题,或者因身体、工作等原因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那么就不能认定其具有负担能力,也就无法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
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当老人的儿子(即孙子的父亲)去世后,如果老人还有其他子女且这些子女有赡养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赡养老人的责任首先应由有能力的其他子女承担,孙子通常无需承担赡养义务。但如果老人的其他子女也没有赡养能力,比如其他子女自身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履行赡养责任,此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就需要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总之,儿子逝去后,孙子并非必然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在满足条件时,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孙子都应当积极履行赡养老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