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内容。
在合同关系中,明确违约责任对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至关重要。以下对常见的违约责任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继续履行: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应尽的义务。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若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这种责任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合同目的,保障非违约方的预期利益。
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比如,购买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修理、更换等。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在商业合作中,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错过商业机会而遭受经济损失,违约方需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担保性,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