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开庭流程一般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在开庭前,法院会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确定开庭日期后,会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时,在开庭三日以前会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还要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开庭时,书记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会核对当事人信息,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法庭调查阶段是庭审的重要环节。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也会根据情况进行讯问。接着,公诉人、辩护人会出示证据,双方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对于团伙盗窃案件,会着重审查盗窃的财物、作案工具、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以确定盗窃的事实和各被告人在团伙中的作用。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会发表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和论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会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双方会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在团伙盗窃案件中,辩论焦点可能集中在各被告人的主从犯认定、盗窃数额的计算、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会告知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自己的行为、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最后陈述。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法院会认真听取其陈述内容。
最后是评议和宣判阶段。合议庭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作出判决。宣告判决一般会公开进行。如果是当庭宣告判决的,会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会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团伙盗窃案件,法院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团伙中的作用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