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罪名,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统一为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确定拘役的时长和罚金的数额。
例如,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是重要的量刑参考因素。一般来说,血液酒精含量越高,量刑可能相对越重。同时,如果存在发生交通事故、逃避检查等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的情况,超载、超速的比例以及是否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等,都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而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案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运输过程中的违规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大小等,都会在量刑中予以考量。此外,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如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会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