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包括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通常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情节恶劣”需要结合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比如在城市主干道上严重超速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严重拥堵或者引发多起追尾事故等情况,就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状态下,人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操控能力都会大幅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不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校车和旅客运输车辆承载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超员、超速行驶会极大增加事故风险。“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和“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具体标准,由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进行明确。一旦达到严重超员或超速标准,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运输工具等,一旦发生事故,将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只要这种违规运输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