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要去法院办理,而不是民政局。民政局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地方。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它们的办理机构是不同的。

协议离婚与民政局: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民政局在其中主要起到对双方离婚意愿和相关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的作用。

诉讼离婚与法院诉讼离婚则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审理过程包括立案、调解、开庭审理等环节。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会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在诉讼离婚中扮演着居中裁判的角色,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离婚相关的各种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决。

所以,当选择起诉离婚这种方式时,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离婚问题,而不是去民政局。例如,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坚持要离婚,或者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无法协商解决,就只能通过起诉到法院来处理。

起诉离婚去民政局还是去法院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