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未做房产公证,离婚时房产分割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房产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一般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若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若是婚后购买的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
对于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这种情况下,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即便没有进行房产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它的所有权归属明确,仅属于购买方个人所有。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例如,男方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离婚时,这套房屋依然归男方所有。
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根据法律规定,虽然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会综合考虑共同还贷的金额、房产增值情况等因素。比如,女方婚前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归女方,但女方需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给予补偿。
最后,若房产是在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通常遵循平均分割的原则,但会适当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割该房产,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