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要不回来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
当遇到贷款要不回来的情况,可采取以下多种途径解决。
协商与调解:这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尝试与借款人友好沟通,了解其不还款的原因。若借款人确实存在暂时的资金困难,可与其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如延长还款期限、分期还款等。也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找共同的朋友、亲戚或专业的调解机构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还款协议。
申请支付令:如果借贷关系明确、合法,且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但拒绝还款,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会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若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对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然后凭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成本。
仲裁:若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当发生纠纷时,债权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的特点,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如果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债权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债务人不履行判决,债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等方式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