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子还在共同还贷,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获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婚姻关系中,若涉及离婚且房子还在共同还贷的情况,处理方式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就房屋的归属、剩余贷款的承担以及对另一方的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双方可以协商将房屋出售,用所得款项偿还贷款后,再对剩余的款项进行分割;也可以协商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承担剩余贷款,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计算补偿数额时,一般会考虑房屋购买时的价格、首付款金额、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房屋的增值情况等因素。例如,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通常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婚前购房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对房屋的贡献。

总之,离婚时房子还在共同还贷的情况较为复杂,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通过法院判决,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房屋及贷款问题,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要离婚房子还在共同还贷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