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定期存款的处理需要根据存款性质、夫妻双方协商情况等因素确定,可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一、明确存款性质判断定期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存入银行形成的定期存款,通常属于共同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在结婚前就已经存在的定期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
二、双方协商处理夫妻双方可以就定期存款的分割进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家庭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自行决定如何分配存款。例如,一方可能因为照顾家庭、抚养子女付出较多,另一方可以适当多分配一些存款。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存款的分割方式。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三、法院判决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割存款时可能会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倾斜。同时,如果存款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如以子女名义存的定期存款,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四、特殊情况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定期存款可能存在支取限制。如果在离婚时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可能会损失利息。此时,双方可以协商待存款到期后再进行分割,或者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另外,如果一方在离婚期间恶意转移、隐藏定期存款,另一方发现后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