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出差被辞退,公司可说明的理由通常围绕员工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但需确保自身理由合法合规。
当员工拒绝出差而公司决定辞退时,以下理由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公司的业务运营有时需要员工到外地出差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如果出差是基于业务需求,且在员工的岗位职责范围内有出差相关的职责描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出差的合理约定,那么员工拒绝出差就属于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例如,某销售岗位,合同中明确提到需要根据业务拓展情况到不同地区出差拜访客户、参加商务活动等。此时公司可以说明,该员工拒绝执行这一合理的工作指令,影响了业务的正常推进,导致部分业务机会流失或者项目进度延迟,所以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一般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其中可能会明确规定员工应该服从公司的工作调配,包括出差安排。如果员工拒绝出差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这一重要的规章制度,且公司的规章制度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那么公司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比如,公司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差达到一定次数(如两次),将视为严重违纪。该员工已经出现两次拒绝出差的情况,公司就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公司在使用这些理由辞退员工时,一定要确保自身的做法合法合规。要保证出差安排是合理的,不能故意刁难员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也要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可能面临劳动纠纷和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