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招标不成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如重新招标、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调整招标方案或终止招标项目等。

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两次招标不成的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妥善处理。

重新招标:当两次招标失败是由于一些非根本性的问题导致,比如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足、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的知晓度不够等,可考虑重新招标。在重新招标前,应全面分析前两次招标失败的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审查和修改,确保招标要求合理、清晰,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同时,适当延长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吸引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若重新招标依旧难以成功,可考虑采用其他合适的采购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例如,当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时,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如果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则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调整招标方案:对招标方案进行调整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这可能包括调整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预算、交货期等要求。如果原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过高,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过少,可适当降低技术门槛,以增加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若预算过低无法吸引到合适的供应商,则可考虑适当提高预算。

终止招标项目: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经过多次尝试仍无法成功招标,且继续招标已无实际意义或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可考虑终止招标项目。终止招标项目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及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说明终止的原因。同时,要妥善处理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等相关事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次招标不成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