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指这两种合同履行抗辩权在适用条件、权利主体、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一、适用条件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先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再支付尾款。若卖方未办理过户,买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尾款。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比如,甲公司应先向乙公司供货,在供货前发现乙公司因重大诉讼面临破产风险,甲公司就可以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是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如上述房屋买卖例子中的买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像前面例子中的甲公司。

三、行使方式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直接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对抗先履行一方要求其履行债务的主张。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需要有确切证据,并且要及时通知对方。比如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可能无法支付货款时,应及时通知乙公司,若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

四、法律后果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使后履行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待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符合约定后,后履行一方再履行。而不安抗辩权行使后,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