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在2011年规定的。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对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在法律规制上存在一定不足。一些企业或个人恶意欠薪,劳动者往往难以通过有效的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更多是依靠民事途径解决,但民事途径在执行等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为了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该罪名设立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对规范劳动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什么时候规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