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但存在例外情形,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的一般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通常被视为自诉案件。这是因为此类犯罪往往发生在亲属等较为亲近的关系之间,涉及个人婚姻自由权利和家庭内部关系的平衡。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害人有能力和意愿通过自己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婚姻自由权利。而且,将其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给予了被害人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被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例如,父母出于传统观念,采用暴力手段干涉子女的婚姻选择,子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父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刑事责任。
公诉案件的特殊情形。当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时,案件性质就转变为公诉案件。这是因为被害人死亡使得其无法再行使自诉权,而且这种严重后果的出现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大,已经超出了单纯的个人权益范畴,上升到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的层面。此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比如,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或者加害人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就应由检察机关介入,以公诉程序来处理该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