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最高级是一级。
在我国,伤残等级是根据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伤残等级一般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
一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和特点:一级伤残意味着伤者的身体状况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通常表现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等。例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等情况都可能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的法律意义和保障:伤残等级的评定对于伤者获得相应的赔偿和社会保障至关重要。一级伤残的伤者由于其严重的身体状况,在法律上能获得较高的赔偿。在民事赔偿方面,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残疾赔偿金会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而且,由于一级伤残伤者往往需要长期的护理依赖,护理费用也是赔偿中的重要部分。此外,在社会保障方面,一级伤残人员还可以享受诸如低保、残疾补贴等一系列社会福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护理需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