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失联时公司若要注销,可先尝试通过多种途径联系股东,若无法联系上,可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后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注销。
当发现股东失联后,公司应积极尝试联系该股东。可以通过股东预留的联系方式,如电话、电子邮箱等进行沟通;也可以通过其居住地址寄送书面通知,告知其关于公司注销的相关事宜。同时,还可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公司官网等发布公告,尽最大努力通知到失联股东。
若经过多种方式仍无法联系上股东,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即便部分股东失联无法出席,只要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依然可以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在清算过程中,要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注销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注销行为无效。如果在操作过程中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公司注销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