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方不到庭时,诉讼费的承担通常先由原告预交,最终一般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确定。若法院判决离婚,会对诉讼费的承担作出决定,可能由败诉方承担,也可能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若判决不准离婚,通常由原告承担诉讼费。
在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的承担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做法。根据我国诉讼费用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一个必要步骤,无论另一方是否到庭,原告都需要先支付这笔费用。
当一方不到庭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关于诉讼费的承担,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一般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同时也会对诉讼费的承担作出决定。通常情况下,败诉方会承担诉讼费,但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双方的感情、家庭等多方面因素,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诉讼费。例如,在财产分割上双方都有一定的权益,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定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诉讼费。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这种情况下,通常由原告承担诉讼费。因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在诉讼请求未被支持时,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是合理的。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此时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离婚诉讼一方不到庭时,诉讼费的承担最终要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