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即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当职工的受伤是因其故意犯罪行为导致时,不能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故意”,是因为犯罪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例如,职工因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在过程中受伤,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若只是一般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意外,不在此列。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的严肃性,避免让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工伤认定获得不当利益。

醉酒或者吸毒:醉酒和吸毒会严重影响人的正常意识和行为能力,使职工处于不具备正常工作安全注意的状态。例如,职工在工作前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在操作机器时因意识不清而受伤;或者职工吸毒后精神恍惚,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在这些情况下,职工受伤是由于自身的醉酒或吸毒行为所致,并非正常工作原因,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也是为了促使职工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自残或者自杀:自残和自杀是职工主动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或结束生命的行为。比如,职工因个人生活中的挫折,在工作场所内故意自残或自杀,这种情况显然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基于工作原因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而自残或自杀与工作本身并无直接关联,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种类(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