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和工伤竞合时,部分赔偿项目可获得双重赔偿,如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而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费用通常不能重复获赔。
在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需要明确不同赔偿项目的性质和赔偿规则。对于一些具有补偿性质且不重复计算的项目,劳动者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
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项目:
伤残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赔偿金是侵权人对受害人因身体伤残导致的未来收入减少、生活不便等损失的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则是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给予的补偿。这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基于侵权责任,后者基于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例如,在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案件中,劳动者既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伤残赔偿金,也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没有这一项目,所以劳动者在获得工伤赔偿的同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项目:
医疗费。医疗费是治疗因伤害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无论基于侵权责任还是工伤保险,其目的都是补偿实际发生的医疗支出。如果劳动者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了医疗费赔偿,就不能再从工伤保险基金重复获得赔偿,反之亦然。
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是侵权人对受害人因受伤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的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治疗期间支付的工资待遇。这两者本质上都是对劳动者因伤不能工作期间收入损失的补偿,一般不能重复主张。
在处理侵权和工伤竞合的赔偿问题时,劳动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以获得最大程度的赔偿。同时,不同地区对于侵权和工伤竞合的赔偿处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