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时被告人陈述需围绕案件事实,表明自身对指控的态度、阐述行为动机及缘由、表达悔意或对案件处理的期望等,要做到客观真实、简洁清晰。
在刑事案件开庭过程中,被告人陈述是一个重要环节。被告人要保持客观真实。这是陈述的基本要求,不能为了逃避罪责而编造虚假内容。客观地描述案件发生的经过,如实反映所知道的一切情况,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真相。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应如实说明盗窃的时间、地点、盗窃财物的具体情况等。
被告人需要清晰表明自己对指控的态度。如果承认指控,要明确表达认罪悔罪之意。可以提及自己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可以说:“我承认我当时因为一时冲动伤害了被害人,我非常后悔,认识到我的行为不仅给对方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也破坏了社会秩序,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阐述行为动机和缘由也是陈述的重要部分。解释自己实施行为的原因,可能是受到某些特殊情况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成为免责的理由,只是让法官能更深入地了解案件背后的因素。比如,在一些因经济困难而实施诈骗的案件中,被告人可以说明自己是因为家庭经济压力巨大,一时糊涂才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在陈述时,语言要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复杂的表述,突出关键内容,让法官能够快速抓住重点。同时,要注意语气诚恳,展现出对法律的尊重和对自己行为的反思。最后,被告人还可以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期望,如希望从轻处罚、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等,但这种期望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总之,被告人在陈述时要全面、客观、诚恳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态度,以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