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会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民事案件中,当找不到债务人时,公告送达是一种重要的送达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有多种途径。法院首先会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这是法院内部的一个公示区域,能让进入法院的相关人员知晓该送达信息。同时,也会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因为这里是受送达人曾经生活或活动的地方,有可能被其亲友或邻居看到,从而间接传达给受送达人。
除了线下张贴公告外,法院还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选择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是利用报纸的广泛传播性,尤其是一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发行范围的报纸,能扩大公告的知晓度。而在信息网络媒体上发布公告,符合当下信息传播的趋势,能让更多人通过网络渠道获取到公告内容。
关于公告送达的时间效力,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从公告发布的那一刻开始计算,三十天后就认为债务人已经收到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是为了保证整个送达程序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便于后续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当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程序后,案件将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继续进行,债务人即使未实际参与,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