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分暂时无力偿还和永久无力偿还两种情况。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永久无力偿还的,则需以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可能涉及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是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要明确区分暂时无力偿还和永久无力偿还这两种情形。
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当债务人只是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暂时无法偿还债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这种方式既考虑了债务人的实际困难,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企业因季节性因素导致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此时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债务。债权人在同意分期偿还时,要与债务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具体内容,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永久无力偿还的情况:如果债务人永久无力清偿债务,那就只能以其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主张自己的债权。法院在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对于可以变现的财产,法院会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会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会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活用品。
此外,如果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债权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