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实刑后一般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实刑判决已经确定了刑罚执行方式,通常不再适用取保候审。不过,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暂时不在监内执行刑罚。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阶段主要是在法院判决前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当法院判处实刑后,意味着刑罚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转变为罪犯,此时通常不再适用取保候审。但如果罪犯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暂时不在监内执行刑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和决定,有严格的程序。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法院判实刑后不能再进行取保候审,但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暂予监外执行等方式在监外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