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法院分为两种情况。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非终局裁决,一般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仲裁是重要的前置程序。当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时,需要明确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是终局裁决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这类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此类案件通常较为简单且争议金额相对明确,由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便于案件的处理和执行。
其次是非终局裁决的情况。对于除上述终局裁决事项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非终局裁决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所在地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以其为管辖连接点有利于确定管辖法院。而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争议实际发生的地点,在此地进行诉讼便于当事人举证,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