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协商不一致公司只补偿一个月工资,可能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代通知金”形式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可能是公司违法解除但员工工作年限不满半年,或者是公司理解有误进行的错误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就是“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在调岗协商不一致,且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条件下,选择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是合法的解除方式。

若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当员工在该单位工作年限不满半年时,违法解除赔偿的金额可能就是一个月工资(半个月工资的二倍)。

最后,也存在用人单位对法律理解有误的情况。有些用人单位可能错误认为调岗协商不一致就只需补偿一个月工资,而未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等因素准确计算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沟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调岗协商不一致为何只补偿一个月工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