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鉴定期间不算入羁押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病人的犯罪案件,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关于精神病人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限,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这里的办案期限包含了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阶段,而羁押期限是办案期限中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精神病鉴定是一个专业且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的技术和方法进行。该过程具有特殊性和不确定性,其所需时间难以准确预估。
从立法目的来看,将精神病鉴定期间排除在羁押期限之外,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如果将鉴定期间计入羁押期限,可能会导致侦查、司法机关为了在羁押期限内完成案件办理,而催促鉴定机构加快鉴定速度,这极有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质量,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公正处理。
举例来说,某犯罪嫌疑人在涉嫌一起刑事案件后,因存在精神状态方面的疑问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在鉴定期间,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但这一鉴定的时间不会被算入其总的羁押期限。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后,司法机关再依据结果继续推进案件的办理,此时开始重新计算羁押的期限。所以,精神病人鉴定期间是不算羁押期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