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后一般不可以追偿。但如果存在其他法定可追偿情形,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追偿。

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肇事逃逸这种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将其列为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仅因肇事逃逸这一行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后,通常是不能向肇事逃逸者进行追偿的。

然而,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上述情形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肇事逃逸的同时还存在上述法定可追偿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后,是可以向致害人进行追偿的。这是因为这些情形下致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若让保险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有失公平。总之,判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后能否追偿,不能仅依据肇事逃逸这一单一因素,而要结合是否存在其他法定可追偿的情况来综合确定。

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后是否可以追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