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无事故逃逸一般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若属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刑事责任方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即使醉驾无事故,但逃逸这一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驾逃逸案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处理。比如行为人的酒精含量、驾驶的路段、时间、是否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如果酒精含量较高,或者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醉驾逃逸,那么在量刑和行政处罚上可能会相对更重。总之,醉驾无事故逃逸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处罚。

醉驾无事故逃逸怎么处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