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和姓名权是两种不同的人格权。名誉权主要涉及对民事主体名誉的保护,侵害名誉权通常表现为通过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名声;姓名权侧重于对自然人姓名的使用、决定、变更等方面的保护,侵害姓名权常见方式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等。
从概念上看,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而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从侵害方式举例来看,在名誉权方面,比如甲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到处宣扬乙是小偷,导致周围人对乙产生负面看法,乙的社会评价降低。这种传播虚假事实的行为就侵害了乙的名誉权。再比如,一家媒体未经核实就报道某企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该企业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损害,这也是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在姓名权方面,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丙为了参加一个重要的学术会议,而自己没有资格,就盗用了知名学者丁的姓名去报名参会。冒用他人姓名则是假冒他人身份进行活动。比如,戊冒充知名作家己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以获取经济利益。
从法律后果来讲,侵害名誉权可能导致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侵害人需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责任。而侵害姓名权,主要是行为人应当停止侵害行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总之,名誉权和姓名权在权利内容、侵害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