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强制执行债务人时其没钱,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若为一般保证,需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担责;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

在法律规定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下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强制执行债务人阶段,若确定债务人确实没钱,经过法定程序后,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强制执行债务人没钱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

无论哪种保证方式,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都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过,追偿也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担保人追偿可能也会面临困难。但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已经承担的债务。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担保人还可能存在免责情形。例如,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等,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强制执行债务人没钱担保人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