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可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在行政拘留的行政复议中,有两个常见的复议机关可供选择。

首先是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以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为例,如果是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通常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更为熟悉,能从专业角度对行政拘留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其在执法标准、业务流程等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准确判断该行政拘留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

其次是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的综合管理部门,具有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工作的职责。它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仅关注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还会考虑该行政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权益等多方面的影响。例如,一些涉及地方政策、社会稳定等因素的行政拘留案件,本级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会进行全面权衡。

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更适合的复议机关。无论选择哪个复议机关,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拘留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复议(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