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24小时一般从被拘留人进入拘留场所的时间起算。
在法律实践中,准确确定拘留起始时间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当执行机关将被拘留人带至特定的拘留场所,并且完成必要的登记、交接等手续后,此时的时间即为拘留开始的时间。
以治安拘留为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从被拘留人被送到拘留所并办理入所手续那一刻起,开始计算拘留时间。例如,公安机关在上午10点将违法嫌疑人抓获并决定对其进行治安拘留,经过一系列调查、审批等程序后,于下午3点将其送至拘留所,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下午3点就是拘留起始时间,往后推24小时即为拘留结束时间。
再看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这里的拘留起始时间同样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完成入所登记等程序的时间开始计算。比如,警方在晚上8点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经过路途押送等,于晚上10点将其送到看守所,那么晚上10点就是拘留的起始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机关会严格记录被拘留人的入所时间,以确保拘留时间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