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性格不合离婚时,财产分配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个人财产的,仍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配。

需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即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遵循的是协商优先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的分割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协商结果进行分配。这种方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双方的需求和意愿。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协商一致,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照顾子女权益,是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要;照顾女方权益,考虑到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可能在经济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则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和公平对待。例如,在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在财产分配上可能会适当多分。

对于个人财产,由于其具有专属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进行分割,仍归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比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夫妻共同居住,离婚时该房产仍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性格不合离婚财产怎么分配(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